一、税收减免
2016 年 11 月 24 日至 12 月 27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财关税 [2016] 62 号、64 号、68 号、69 号、70 号和 72 号通知,为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支持陆上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十三五”期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针对上述领域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出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单位、特定用途和特定商品的进口活动,单独或合并免征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从事上述领域进口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及时关注。
在这 6 份通知中,我们重点提示大家重视第 70号《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与之配套的第 72 号《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2 份通知明确了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类型、货物用途、具体货物范围以及相应的免税项目,同时规定了可以将免税进口货物用于其他单位的条件,并对违反通知规定,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强调。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对于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单位合法合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许可证管理
2016 年 12 月 10 日至 12 月 31 日,商务部单独或联合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委发布一系列许可证管理相关公告,对 2017 年许可证管理商品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2 月 10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 84号公告,公布 2017 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12 月 30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第 85 号公告,公布 2017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 86 号公告,公布 2017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12 月 31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 87 号公告,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2 月 31 日,商务部发布第 90 号、91 号公告,分别公布《2017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和《2017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许可证管理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手段,相关政策时效性强,需要进出口企业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情况,同时,发证机关层级和权限不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有权机关申领。
海关监管方面,通关过程中验核许可证件是必经环节,对发现的伪造、变造以及超许可范围等情形将予以处罚;后续环节,将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许可证是否相符、有无非法转借、出让许可证或许可份额等行为进行查处,企业应当对充分认识、积极防范并有效化解相关风险。
三、出口退税
2017 年 1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2017〕42 号《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 版的通知》,通知主要针对 2017 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公布重新编制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同样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政策,政策的调整内容涉及退税商品范围、退税率等多个方面,而调整结果则涉及到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企业有必要充分重视、及时关注,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跟进政策变化情况,可能导致两方面风险:一是违法退税,甚至涉嫌骗取退税,二是无法充分享受退税,企业利益受损。
企业为合理合法足额取得出口退税,需要在海关通关环节准确申报税号、货值等要素,而这些要素也正是海关监管中重点审核的内容。目前,海关深化改革的方向是逐步简化现场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同时,将更多的监管力量投放到后续监管环节,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要素的审核将更多地依赖稽查部门的后续稽核查工作来完成。
因此,出口企业今后将更多地面临海关稽查部门针对出口退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后续监管,有必要提高对于海关稽查的重要性和对企业影响的认识,将风险防范的重点逐步转到后续环节稽核查的应对上来,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单据审核、优化部门配合等工作,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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